西双版纳楠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朱文君诉西双版纳楠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楠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2〕19号)。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2〕1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楠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文君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44298.85元(大写:肆万肆仟贰玖拾捌圆捌角伍分)。
二、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楠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文君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7298.85(大写:柒仟贰佰玖拾捌圆捌角伍分)。
三、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楠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文君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大写:陆仟圆整)。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56597.7元(伍万陆仟伍佰玖拾柒圆柒角),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2〕19号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