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政办发〔2022〕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根据《西双版纳州医疗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西医保〔2021〕20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函〔2019〕39号)、《西双版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人社发〔2016〕64号)、《西双版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西人社发〔2017〕2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景洪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及其子女,以及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人员。参保居民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
二、工作目标
城乡居民医保跨年度征收,当年征收次年费用。2022年征收的是所属期为2023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收率应达到96%以上,力争达到100%,实现全市居民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征收率应达100%,防止上述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缴费标准
根据《西双版纳州医疗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西医保〔2021〕20号)文件规定,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各类人群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人员个人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350元。
(二)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资助参保标准及个人承担标准(人/年)
1.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 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标准为120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助标准为230元。
3. 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资助金资助标准为120元,个人承担230元。
4. 市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参保标准为70元,个人承担280元。
5.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标准为180元,个人承担170元。
6. 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标准为135元,个人承担215元。
7. 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以及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由卫生健康部门资助,标准为180元,个人承担170元。
8. 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双女户父母:由卫生健康部门资助,标准为180元,个人承担170元。
9. 农村特殊家庭的父母(伤残子女不予补助):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四、征缴方式
征缴工作由市税务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开展缴费宣传并组织收缴,指导参保人使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农商行缴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自主缴费,尽量避免现金收缴。
(一)自助缴费。由城乡居民自行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农商行ATM自动存取款机、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二)集中缴费。对部分偏远村小组、网络信号差、老年人多的居民点采用在乡(镇)社保中心、村委会(社区)等固定场所集中辅导收缴。对部分难以收缴的农户、留守老人、儿童等特殊人员,采取进村入户通过智能POS机刷卡的方式收缴。通过智能POS机刷卡缴费的,请缴费人保存好刷卡票据备查。
正常参保人员可选择上述任意一种方式缴费。已参保,但是因欠费停保的城乡居民,可以联系医保关系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续保后缴费。存在多地参保信息的,请报景洪市医保中心处理后再缴费。
五、特殊群体缴费相关规定
(一)困难群体缴费规定
涉及资助参保的困难群体先由参保人员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后再由相关部门资助。其中,全额资助参保的由资助部门直接向市医疗保障局全额资助缴费,个人不再缴费。具体资助人员名单以市医疗保障局和市税务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享受资助人员名单和实际缴费人员名单共同核对后确定的资助花名册为准。国家相关资助参保政策,参保人员只能选择最优身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二)新生儿缴费相关规定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若父母双方均已参加本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政策规定的,参保后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新参保的新生儿,须按规定缴纳相关医保费,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他人群缴费相关规定
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职工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应届大学毕业生、当年退伍军人等不受当年集中缴费时间的限定。上述人员可在任意时间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缴费。
六、征缴时间及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参保缴费,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为集中缴费期,2023年1月至2月为补缴期。缴费时间为每月1至25日,每月26日至月底省局统一关闭系统,不再征收。参保人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未在集中办理期缴费的,可在次年2月25日前补缴,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2月26日起停止办理年度参保缴费(首次参保人员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
2022年9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安排部署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缴费工作。
(二)组织征收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为集中收缴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和组织本辖区筹资缴费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征收管理工作。
(三)信息传递
实征清册由省对省推送至医保系统,医保部门收到税务部门的推送信息后,及时在医保系统内做好到账确认工作,确保税务系统传递至医保经办系统内的缴费人数、缴费金额与基金实际入库金额一致,保障缴费人权益。
八、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
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作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筹资的主体,要高度重视,把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分级包保工作责任制,确保2022年12月25日前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任务和96%以上的征收目标。
(二)要深入宣传发动
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有关部门要通过微信、短信、宣传彩页、政策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层层召开动员大会,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把政策宣传到社区、村、户、人,做到家家明白、人人清楚。特别是城乡居民筹资标准有所提高,给征收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各部门要提前做好相关资助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确保享受资助人员应保尽保。积极引导居民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农商行自助缴费平台自主缴费,提高征缴效率。
(三)加强部门配合
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有关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总结过去的工作经验,吸取好的做法继续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把职责履行到位,把优势发挥出来,形成力量强、机制顺、配合好、合力抓的工作格局。
1. 市税务局:负责政策宣传、部门沟通,积极做好参保缴费培训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缴费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处理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做好缴费工作。
2. 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登记变更、信息录入及征收催缴工作,指导参保人缴费,征收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和市税务局,及时解决。
3.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将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卫健局、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提供的享受资助的特殊人员名单维护进医保系统后推送至税务征收系统。做好对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点的系统操作指导及政策辅导,及时处理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参保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市财政局: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政资助政策;会同各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对账工作。
5.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园、所)学生(幼儿)参保缴费工作的宣传,确保知晓率达100%。积极引导学生家长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社缴费平台完成缴费,做好学生缴费情况的统计工作,杜绝因宣传不到位而导致漏缴的情况发生。
6.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人员名单至市医疗保障局。
7. 市残联:负责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名单至市医疗保障局。
8. 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人员名单至市医疗保障局。
9. 市扶贫办:负责提供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名单至医疗保障局,精准落实和推动上述人群参保和缴费工作进程。
10. 市卫健局:负责提供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农村双女户父母、农村特殊家庭父母名单给市医疗保障局。
(四)及时缴费,确保资金安全
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相关规定,对通过智能POS机、农商行ATM机、柜面缴费的人员要严格做好缴费小票的管理并做好台账记录,指导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农商行APP缴费的参保人保存好缴费电子回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缴入国库的费款划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保证每周至少入账1次,月底清零,全部划入专户,严禁滞留、贪污、挪用费款,确保资金安全。市人民政府已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率纳入绩效考核,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务必要抓好征缴工作。
(五)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及就医补助政策,特别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支持健康扶贫相关政策以及个人筹资标准提高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筹资氛围,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96%以上的筹资参保任务。
(六)要强化工作纪律
征收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度假区、园区,相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将相关缴费政策、流程宣传落实到位,因宣传不到位造成大批量漏缴情况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