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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景洪市人民政府 浏览 : 发布时间 :2022-09-01 【字体: 大  中  小 解读政策


 

一、制定背景

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渔业领域落实党的“三农”政策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乡村振兴、促进农产品稳产保供有关要求的重要支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关系着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云南省渔业条例》、《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景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等有关规定。

三、政策依据的解读

(一)养殖证申请人确定

1)属于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由使用权人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养殖证。

2)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由发包方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承包合同等材料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3)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的,由承包方按本办法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养殖证。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从事水库水域养殖的,需提供市水务部门等管理单位的承包合同书;从事陆域养殖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合同书)。

4)申请养殖的水域、滩涂界至图。

5)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养殖权转让和登记

1)属于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依法转让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办发证登记。

2)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报重新办理发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