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做好景洪市2021年扶贫小额信贷放贷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北街道办事处,农商行营业网点: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贯彻落实好“四不摘”,现就做好景洪市2021年扶贫小额信贷放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条件
(一)贷款对象:已经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条件:
1.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规定经营场所在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机构的服务辖区范围内;
2.年龄在18—6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
3.经营活动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5.在景洪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6.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帮助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增收致富。
三、贷款流程
(一)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申请贷款由借款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小组、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边缘易致贫户贷款申请资金、用途等是否符合规定。
(二)各乡镇(江北街道)农商行营业网点指导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填写《景洪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交到各乡镇(江北街道)扶贫办进行审核。审核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贷款申请资金、用途、相关基础信息是否属实。
(三)各乡镇(江北街道)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后,收齐贷款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景洪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和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市扶贫办(市乡村振兴局);市扶贫办(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贷款申请资金、用途、推荐表相关信息是否属实。
(四)市扶贫办(市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以后,将《景洪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返还各乡镇(江北街道),由各乡镇(江北街道)扶贫办对接辖区农商行营业网点,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市农村商业银行对于市扶贫办(市乡村振兴局)审核推荐但未获贷的借款人应建立台账,并定期将台账及退件情况反馈至市扶贫办(市乡村振兴局)。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年期(含)以内按不超过1年期LPR执行,1年期至3年期(含)按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执行。扶贫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在10万元以内予以追加贷款支持,但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最高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用不定期还款方式,超过1年的,至少每半年偿还本金一次。
五、财政贴息
扶贫小额信贷在贴息期内按上述利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按季度分别进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以贷款实际使用期限为准,贴息期为2年。借款人(贴息对象)在贷款期限内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给予贴息,贷款逾期不予贴息。
六、财政贴息资金拨付
每季度末月15日前,由市农商行计算本季度的应贴息金额,将贴息资金申请表和贴息明细表报市扶贫办(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市扶贫办(市乡村振兴局)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市农村商业银行。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纪律。各乡镇(江北街道)和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组织和落实好扶贫小额信贷的申请、放贷工作。贷款用途不得按排用于非生产性用途,不得“户贷企用”,不得徇私舞弊、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不得违规发放贷款骗取贴息资金,办理发放贷款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做到应贷尽贷。
(二)公示公开,阳光运作。各乡镇(江北街道)对放贷对象认真审核,确保放贷对象百分百是脱贫户或边缘易致贫户,并对年度放贷情况和每季度兑补的财政贴息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项目资金安全,阳光运作。
(三)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市扶贫办主要负责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市农商行主要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管理、回收工作;乡镇(江北街道)负责宣传发动,贷款对象、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信息的审核和贴息资金核对、公示等工作,对审核通过的贷款户进行跟踪问效,并认真填写《景洪市扶贫小额信贷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报市扶贫办备案。
注:原景开办〔2021〕3号不再使用,以此通知为准。
附件:1附件1申请书.doc
景洪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1日